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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竞争需要去监管化

华盛顿—美国总统拜登 最近发布了一项行政令,要求监管机构在航运和铁路行业等领域“进一步竞争”,因为高昂且不断上升的货运成本和运输延误让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投入品,从而阻碍了企业的经济活动。 但监管干预不会改善这个问题;去监管化可以。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海上运输一直受到 1920 年商船法(“琼斯法”)和 1906 年外国疏浚法的监管,这两者都极大地限制了竞争,提高了成本。 琼斯法要求国内港口之间的所有运输都必须使用美国建造(大部分零件在美国制造)、美国所有、美国运营且船员的美国人比例至少达到 75% 的船只。.

科林·格拉博(Colin Grabow) 和 伊努·马纳克(Inu Manak )编辑的论文集《反对琼斯法论》(The Case Against the Jones Act)详细介绍了这一规则的诸多问题。 首先,该法既忽视又助长了一个事实,即在美国建造的沿海货船的成本是其他地方建造的类似船只的 六到八倍。 此外,美国船的劳动力成本要高得多,既是因为美国的工资相对较高,也因为法律要求的靠岸船员人数始终保持不变,即使自动化使外国航运公司能够减少船员人数并降低成本。对美国疏浚的限制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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