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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员工犯罪要惩罚公司?

伦敦—在十一世纪直到1846年的英国普通法中,非生物体或动物如造成人的死亡,将遭到处刑,即所谓的“赎罪奉献”。因此,1397年,威廉·思旺(William Swan)在英格兰威格斯顿(Wigston)坠井溺亡,验尸官下令将井毁坏。类似地,导致人死亡的动产也会交给上帝或他在人间的代理君主处理。

这些赎罪奉献也被提供给殖民地美洲的相关当局。1664年,乔治·波林顿(George Bollington)在弗吉尼亚州坠马身亡,当事马匹被移交给州长。威廉·布拉德福德(William Bradford)在《普利茅斯拓荒记》(Of Plymouth Plantation)中记载,殖民者托马斯·格兰杰(Thomas Granger)在1642年因兽交而被处决,被他虐待的农场动物也随其殉葬。

从今天的角度看,因非生命物体和动物无从犯下的罪行而惩罚他们实属荒谬。但如果是高盛公司最近与美国司法部的和解的原因呢?高盛公司与腐败的马来西亚政府基金1Malaysia Development Bhd有染,其罪名包括协助侵占数十亿美元公款,高盛将为此支付28亿美元罚款。如果你将刑事过失视为个体人有关的问题,那么非生物体的法律主体——公司——因为犯罪而被定罪就会显得十分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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